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诉人对于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的争议案件可以提起反诉。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反诉同样适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