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的争议,但是也可以受理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有关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
前项争议包括一切由于在国外购买、销售商品契约或者委托买卖契约所发生的,由于有关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所发生的,和其他对外贸易业务上所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