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前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