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于前条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订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解泱的书面协议,并依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予以受理。 前项协议指在原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协议内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形式(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件、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规定的仲裁协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