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叙明下列各项: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的姓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声明。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