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