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庭开庭的时候,应当作开庭记录,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开庭记录上签名。 仲裁庭可以令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开庭记录上签名证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