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五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于要求或者抗辩所根据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