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据的审核和评定,由仲裁庭酌量办理。 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将证据审核工作委由仲裁员一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