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为明了专门问题或者贸易惯例,可以咨询专家。 前项专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