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对其申诉请求提出修改,被诉人也可以对其反诉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