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二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应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