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被诉人提出反诉时,应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
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诉人提出反诉时,应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
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