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七条 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