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号码,如有,也应写明);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诉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