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三条 仲裁程序自被诉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诉人,则自最后一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一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