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发送给被诉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