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末规定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