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