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