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