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