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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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