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