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