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