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