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章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