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