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