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不得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新规章取代旧规章的,应当写明拟废止的旧规章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