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