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形式,条文较多的可以区分章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