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机构应当将收到完整材料之日作为受理凭证上的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