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请人领取有关书面凭证。

申请人拒绝领取的,受理机构可以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