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