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内,陈列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格式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