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