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