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关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经授权的副主席。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构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