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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