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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