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