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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为被申请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前款所指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