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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