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