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没有提起复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加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复议案有关的主张。

上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应当依照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