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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