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5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