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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5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附件: 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格式(略,详情请登录保监会网站)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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