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