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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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